問:顧客去溫泉酒店泡溫泉被燙傷,是否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維權?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溫泉酒店在放熱水時沒有設置高溫警示標志或者防護欄,導致顧客不慎進入高溫泡池而燙傷,可以認定是溫泉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