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國家衛健委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但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與2003年的“非典”一樣,雖然都屬于乙類傳染病,但卻按照甲類傳染病來進行預防和控制。2003年非典期間,兩高緊急出臺司法解釋,嚴厲打擊疫情災害期間涉及的罪名,請務必知曉,現梳理如下: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劣藥罪
《解釋》第二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