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及時上班,會不會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會不會影響工作報酬?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1月28日的通知中亦明確: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緊急措施結束。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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