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魏爽
【案件回放】
鄭某某因嗜酒與其妻子賈某某經常產生家庭矛盾。2021年9月21日,鄭某某酒后回家與妻子發生爭執,其又在家中飲下250克白酒,再次與妻子爭吵。借著酒勁,鄭某某將放在其家門口的木柴及油桶拿到客廳,將油桶內的柴油澆至木柴上,其妻子與女兒見狀跑出院外,鄭某某遂將木柴點著,然后返回臥室睡覺。因賈某某及時給親戚朋友打電話進行求助,火被及時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鄭某某所住房屋為聯排平房(瓦房),如火勢得不到及時撲救必然會殃及前后左右鄰居,且案發時間為夜晚22時許,大多數人都已在家中入睡,故鄭某某的行為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接報案后,德令哈市公安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鄭某某的行為已涉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目前該案已依法移送至德令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源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的排列中,放火罪也是置于諸罪名之首,其重要性自不待言。本案中,鄭某某借著酒勁,利用柴油、木柴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其行為構成作為方式實施放火行為,其不僅需要自掏腰包重整房屋,同時因其故意引起火災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面臨著放火罪的刑事指控。
飲酒后酒精刺激大腦,但酒后犯罪不能免除刑罰,醉酒也不能逃避責任。酒后放火是一種嚴重犯罪,不僅燒毀公私財物,而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很大。生活中面對家庭糾紛、矛盾壓力,要使用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排解,切莫采取極端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