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養老服務”為名非法集資。一些機構明顯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以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預交“養老服務費用”等名義,以向會員收取高額會員費、保證金或者為會員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資。
◆以投資“養老項目”為名非法集資。一些機構或企業打著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以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或者以長期出租養老床位、銷售養老公寓使用權等名義,通過返本銷售、售后返租、約定回購、承諾高額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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