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買票是違法行為嗎?
【案例】王某為參與村民委員會換屆競選,多次在酒店宴請村委會干部和部分村民吃飯拉票,并以200元/票的方式發放“誤工費”買票。
【分析】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王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8周歲且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因此他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但是他在競選期間,以組織飯局、發放“誤工費”等形式賄賂選民的行為則屬于破壞選舉秩序的違法行為。
我國尚無統一的“選舉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可作參照。此案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有關行為如構成犯罪,可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賄選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五)項規定,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程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賄選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照違法同時必然構成違紀的事實,在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