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年少無知時,為得到遺產,脅迫其父設立遺囑。后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真誠悔過并得到其父諒解,甲有權得到遺產嗎?
有權得到遺產。《民法典》對喪失繼承權補充規定了寬宥制度。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不贍養老人的,還能分得遺產嗎?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